2025年至2028年足球赛事时间表:不可错过的五大焦点赛事
77 2025-06-24
为了身心均衡发展,
不少家长为自家孩子报名了各样的活动培训班。
在竞技类培训中,
难免存在对抗练习,
当孩子意外受伤时,
谁来担责?
近日,
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。
11岁的小李与12岁的小沈是某培训机构篮球课的学员。2022年6月某天下午,小李和小沈在教练大彭的指导示范下,练习高位背身接球。作为防守方的小沈从背后环抱住进攻方的小李,并用手干扰其接球,导致二人重心不稳一同摔倒在地。教练大彭目睹全程,事故发生后仅简单查看情况,并未有更多的处理。同日17时许,小李由家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。
经司法鉴定,小李外伤致左侧桡骨小头骨折,骨折线累及骨骺线,构成十级伤残,伤后休息120日,护理60日,营养90日。
小李将小沈及某培训机构诉至法院,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,赔付相关损失。
被追责的两方辩称篮球培训属于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小李在篮球对抗练习时受伤,应适用“自甘风险”规则,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法律规定“自甘风险”规则适用于自然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且在活动过程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情形。因文体活动赛事与文体活动的培训、学习阶段在运动技能、经验、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对抗程度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,应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,认定责任分担。
事故发生时小沈即将满13周岁,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但作为篮球爱好者,对篮球动作存在的风险具有基本认识和合理的预见。对抗练习中,小沈从背后用手环抱住小李干扰其接球,该防守动作属于犯规,超出了正常防守范围。且本次培训练习非正式比赛,不具有正式比赛中的对抗性,无需过激防守。据此,法院认为小沈对小李的损害存在过错。
作为体育项目的培训机构,应当为学员提供专业指导,并依法对其场所内的学员和其他人员负有不同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。教练大彭作为专业人士,对篮球对抗的风险认知要高于学员,更应高度注意场上的变化,但其既未能及时制止小沈的违规动作,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进行送医救治等紧急处理。故,某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
综上,法院充分考虑“受害者”和“受害者”参与体育活动的年龄、心智、训练经验受伤原因、主观过错,以及培训机构对抗训练安排的合理性、安全保障义务、伤害发生后的应急处理等因素,酌情认定小沈对小李的损害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剩余70%的赔偿责任由某培训机构承担。因小沈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由其监护人大陈、大沈承担赔偿责任。
经法院核定,小李各项损失合计140504.35元,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用9298.15元,法院依法判决某培训机构赔偿89054.9元,大陈、大沈赔偿42151.3元。该判决现已依法生效。
文体活动赛事与培训学习阶段存在本质差异。培训阶段在运动技能、风险控制等方面与赛事不同,不能简单套用规则,避免因规则滥用损害学员权益。
法律规定,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,监护人要为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。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未成年人生性好动爱玩,尚不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。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,应依法履行教育、管理、保护的监护职责,通过平常的教育、监管强化孩子的安全意识,避免实施危险行为。教育培训机构除了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外,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、预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。家长在为孩子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,要注意考察教育场所的安全性,引导孩子遵守安全制度,提高安全意识,避免受伤。